一、法治社会的基本内涵 (一)法治社会的语义和内涵 法治社会一词,20世纪80年代就在学术期刊中被广泛提及,其涵义大体指有法制的社会,以区别于法制虚无的人治社会。

水利部批准发布2项水利行业标准

陶格斯 2025-04-05 07:33:57 87南头庄河南焦作沁阳市

[25]同前注[13],严剑漪文。

因此在对社会文化要素进行分析时,必须考察其功能替代项或对等项。目前人工智能主要开发应用于司法审判、管理和诉讼服务上,故首先分析官方对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中的功能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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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层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从结构上说,从内在结构改到外在结构,从外在结构改到内在结构,一直改到内在结构与外在结构兼修。国家的一系列信息化发展决策的出台,奠定了司法人工智能市场开发的基础。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有稳定的客户一般不需要抢占或开辟新的业务,而小规模的律师事务所为了提高效益和创造品牌自然会参加资本的运作与技术的开发。尤其是在司法体制还不能符合司法逻辑时,更需要界定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范围。

因此司法人工智能实现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预期的同时,强化了公检法之间的组织关系与结构,阻碍甚至是抵抗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因此,需要深入探究:司法对人工智能的主动拥抱是预期寻求还是顺势而为?人工智能在哪些方面能够助力中国司法体制建设?作为加速器的人工智能为什么能够破解司法体制建设的困境,其具备了哪些客观功能?人工智能的法律应用在解决司法体制改革困境的同时,是斩断了既有的体制之链还是固化了既有的结构?对于人工智能的司法运用,不能因为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对此的大力投入和应用上的高速发展,就盲目地、没有任何预先规范的情况下不留余力地发展司法人工智能。需要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推进司法改革的同时,进行行政解纷制度的法治化建设,促进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并有效衔接、协调多元机制。

第二,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治化。社会组织可以整合社会资源,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公共服务,回应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在广泛领域提供公共服务。五、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及其整合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党的坚强领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法治社会对企业提出了要求,主要体现为社会责任约束。

这些纠纷往往具有同源性,容易发生叠加和聚合效应。第二,科技发展带来缺乏法律规制的新兴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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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规则治理,往往成本高、效率低。三是外生型民间组织,它形成于社区外部,面向社会吸纳资源(包括资金、信息、志愿者等),以倡导宣传、推动政策为主要目标,集中于扶贫、公共卫生、社区建设、环保、妇女权益等领域。基层干部在治理工作中亟需走上法治轨道,提高法治素养,发挥带头作用帮助群众树立法治观念。这些目标的达成,离不开对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成果的承接,是在社会生活中深入推行法治的结果。

在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冲突中,律师是私权利一方不可缺少的代表。社会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本来属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范畴。基层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场域,在所有环节中处于基础性位置,体现法治社会建设相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特殊性。(四)界定社会组织的适当行为空间 社会组织是以社会力量为基础,以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以提供公共服务、从事公益活动为内容,实行自我管理与服务,依法自愿组成的社会性与自治性组织,在我国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三大类。

(四)社会矛盾和非传统安全态势严峻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成员都从经济发展中受益,但受益程度存在着较大差异,造成了社会阶层与群体的分化。法律通常以成熟社会经验为基础,但目前在中国,上述问题认识尚不清晰,相关社会运行规律理解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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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基层法治基础较为薄弱,因此容易获得突破。利益协调和社会治理的困难在基层凸显,矛盾在基层无法回避。

法律在社区、社群中会有更多的溢出意义,会在法律效果之外产生更多的社会效果,牵涉到社区团结、社会稳定、法律权威等。尤其是受外部环境制约和自身发展缺陷影响,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所起到的作用还比较小,对政府转移职能的承接不够,尚未成为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渠道。目前,我国初步建成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但供给不足、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仍然突出,经济进入新常态、人口形成新结构、社会呈现新特征、消费体现新需求、科技孕育新突破,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面临诸多挑战。三是基层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难以回应基层社会需求。在农村,分田到户后,集体对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不再可能,基层组织的动员能力有所减弱。新形势下的城乡社区治理,需要在自治框架下回应多元利益诉求,保障居民的主体地位,激活基层社会组织的活力。

这些都削弱了国家通过市场机制动员社会的能力,弱化了市场机制的激励和动员作用。社会组织是一个制度性的平台,有相同诉求的人聚集于此,形成共同的利益表达,可以与政府或市场主体进行有力协商。

因此,法治社会的核心内涵是,公权力运作系统之外的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人们遇事可以通过社会组织自主解决,这必然导致对政府的依赖心理弱化。

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内部治理机制将成员活动纳入组织目标,通过物质和精神激励机制塑造事业共同体,实现组织使命、公共利益和个人价值。如何建立虚拟社会基本秩序,保障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的良性融合,仍然没有很好解决。

第二,充当社会秩序的衍生平台。中国人的人生目的不是如何进入彼岸世界,而是如何从世俗生活中寻找意义。例如城中村,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人口杂乱,规划滞后,违法建设集中。但在遇到问题时,倘若缺乏政府的有力统筹,各社会主体就会陷入孤岛中,各自优势难以有效发挥,更难以创造性破解难题。

但是,以政府为指向的诉求并未减少,包括生活的基本条件、利益的保护和扩张、公正稳定的社会秩序等,甚至是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冲突,也可能把诉求转向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政府负有多种责任。

在此意义上,社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的法治化,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点。五是市场监管不到位,既存在诸多监管盲区,也存在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

与具体工作实践一样,政治命题可以为学术研究提供思路和源泉,因此中国法治理论的建构,离不开对政治命题的学习、领悟和阐释。三是市场主体的诚信度普遍较低,且违约失信行为成本低。

民众在生活样式、思维方式上更接近传统农民,而不是现代公民。司法对一些新类型案件的处理,因缺乏经验而导致处理失当或不统一,从而影响其社会导向作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顾及了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可以获得更广泛的支持。几种供给主体既有竞争,也需协作。

二是从细微处培育民主和法治素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共同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

还意味着关系建立在自由意志基础上,不受暴力或暴力威胁支配,混混群体的存在与此格格不入。法治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科层组织体系,不同部门的目标可能冲突,法治目标与其他目标(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可能冲突,从而消解国家和法治的整体性。

转型之后,国家与社会成员是怎样的关系,是否会形成西方式的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国家如何影响、引导或支配社会成员,社会生活领域应有怎样的秩序,如何具体建构和维护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探索。第一,财产秩序稳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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